(2017)陕0929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贤文与周贤东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贤文,周贤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方贤文,男,1965年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周贤东,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委托代理人成延超,一般代理。方贤文与周贤东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方贤文依据本院(2016)陕0929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5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周贤东给付方贤文执行款150000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8月28日给付30000元,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计算利息)。方贤文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44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