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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聪、罗玉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聪,罗玉雪,汪欣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杨聪,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玉雪,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隆林县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汪欣泉,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杨聪申请执行罗玉雪、汪欣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罗玉雪、汪欣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玉雪、汪欣泉偿还申请执行人杨聪借款本金8092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执68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班利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