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于世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世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391号罪犯于世忠,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2001)朝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世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元(已支付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日以[2004]辽刑一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太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残刑为十三年十个月四天,总和刑期为十五年四个月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以(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2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世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于世忠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3次,表扬1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于世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的犯罪性质及服刑期间再犯罪情节,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世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6日至2023年1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