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负责人张湧,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蕊,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天津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303-2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10号201-205室。法定代表人张友麟,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肖明,该管理人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56号。法定代表人张友麟,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肖明,该管理人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邬 毅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