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唐福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唐福广,程凤兰,代宇功,周大艳,黄志,陈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河四桥北首,组织机构代码67755534-X。负责人:刘晓虎,行长。被执行人:唐福广,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程凤兰,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代宇功,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周大艳,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黄志,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正红,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福广、程凤兰、代宇功、周大艳、黄志、陈正红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福广、程凤兰、代宇功、周大艳、黄志、陈正红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修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