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临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亮、张有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亮,张有堂,张玉庆,张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587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标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海亮。被执行人张有堂。被执行人张玉庆。被执行人张玉金。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亮张有堂张玉庆张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相关登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商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孝军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宪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