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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费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成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蒋祥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成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蒋祥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258号被执行人杭州成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社区商贸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蒋祥根。被执行人蒋祥根,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张翔月与杭州成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蒋祥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18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成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蒋祥根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5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祥根去向不明。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