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郭某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855号原告郭某1,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郭某2,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郭某3,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郭某4,曾用名郭某5,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郭某3、郭某4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