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展增坤与李志勇、董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增坤,李志勇,董良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4610号原告:展增坤,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志勇,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董良旭,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展增坤与被告李志勇、董良旭��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增坤与被告董良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结。原告展增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李志勇因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由被告董良旭提供担保,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以无款为由拒付。被告董良旭辩称,钱是李志勇借的,其只是担保人。被告李志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8日,原告展增坤借给被告李志勇30000元,董良旭承诺为李志勇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展增坤叁万元整(¥30000.00),370285199203143538,185��×××8707,借款人:李志勇,担保人:董良旭,2017.01.08。”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志勇拒不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借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原告已经向被告李志勇提供了借款,被告李志勇拒不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李志勇偿还借款3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良旭为被告李志勇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董良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志勇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展增坤借款30000元;二、被告李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展增坤借款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董良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志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李志勇、董良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译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