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海波、熊冬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熊冬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波,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熊冬燕,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波与被执行人熊冬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初29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熊冬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冬燕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冬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0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