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恢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钟丽与曹贵中、冉光春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丽,曹让福,冉光春,曹贵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钟丽,女,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曹让福,男,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冉光春,女,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曹贵中,男,1978年8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钟丽与曹让福、冉光春、曹贵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曹让福、冉光春、曹贵中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工商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及车辆已在我院多次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曹让福、冉光春、曹贵中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执恢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