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岩立与王行廷、张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立,王行廷,张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528号原告:王岩立,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王行廷(又名王兴亭),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张学梅,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王岩立与被告王行廷、张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岩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岩立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立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王岩立负担。审判员 何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