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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岩立与王行廷、张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立,王行廷,张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528号原告:王岩立,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王行廷(又名王兴亭),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张学梅,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王岩立与被告王行廷、张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岩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岩立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立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王岩立负担。审判员 何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