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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绍丽、李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绍丽,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孙绍丽,女,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李勇,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孙绍丽申请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0000元。申请人孙绍丽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勇已履行23000元及执行费350元,下欠7000元未履行,现申请人孙绍丽以被执行人李勇答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绍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玉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文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