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执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318唐成金与蒋永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金,蒋永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318号申请执行人:唐成金,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辉玖,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永香,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成金与被执行人蒋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