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志宏、刘志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宏,刘志刚,马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51号申请人张志宏,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刘志刚,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马惠敏,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张志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马惠敏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4号院10号楼2003号房产一套。担保人黄山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186号院3号楼4单元13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志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惠敏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4号院10号楼2003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黄山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186号院3号楼4单元13号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继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