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森、李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森,李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森,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被执行人:李永昌,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本院在执行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杨森、李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森、李永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森、李永昌于2015年1月12日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杨森、李永昌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森在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有入股股金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森在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入股股金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日内提出冻结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