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38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全胜、沧州渤海新区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胜,沧州渤海新区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高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80-02号申请执行人:王全胜,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亮,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云亮,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全胜与沧州渤海新区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高云亮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属轮候查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他案处理财产时参与分配或成为首封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