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30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程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蕾,杨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30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程蕾,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杨敏群,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3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40000元、执行费7800元、诉讼费7820元,共计5556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敏群名下有坐落于宁海县××街道××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敏群名下坐落于宁海县××街道××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