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40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国江、刘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江,刘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061-1号申请人许国江,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固始县。被申请人刘华星,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固始县。申请人许国江与被申请人刘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国江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华星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许国江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16000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华星常州市房屋;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1日。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许国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如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