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6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浓素与董海初、戴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浓素,董海初,戴赛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418号原告:徐浓素,女,194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董海初,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暂住台州市天台县,现住宁海县。被告:戴赛飞,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徐浓素与被告董海初、戴赛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徐浓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浓素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泽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