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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6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浓素与董海初、戴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浓素,董海初,戴赛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418号原告:徐浓素,女,194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董海初,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暂住台州市天台县,现住宁海县。被告:戴赛飞,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徐浓素与被告董海初、戴赛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徐浓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浓素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泽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