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7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何兰英、南宁市盛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兰英,南宁市盛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7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何兰英,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南宁市盛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爱北路49号。法定代表人罗树生,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黄淯等62人申请执行南宁市盛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已��法定期限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该院以(2017)桂01民特46-108号予以立案受理,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依通知于2017年8月9日交纳该批案件受理费共计25200元。该院正对该批案件进行审理,经本院核实情况属实。向申请人代理人释明后,同意撤销该批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勇审判员 苏 懿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