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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龚燕与向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燕,向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龚燕,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向滨,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除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其他案件扣留。本院已送达裁定书轮候扣留工资。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