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再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再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801号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和泰商务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马匡森,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小福弟,该公司物业经理。被告:陈再理,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再理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爱菊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吉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