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民初7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建文与沈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文,沈峰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7234号原告:刘建文,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告:沈峰杰,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刘建文与被告沈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