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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斌与严建伟、王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斌,严建伟,王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474号原告:卢斌,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吕晓锋、陈莹,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建伟,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美琴,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斌诉被告严建伟、王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2709元,由原告卢斌负担。审 判 员 唐伟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