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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宋洪新、单雪芳与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新,单雪芳,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866号之一原告:宋洪新,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单雪芳,女,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辉,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世纪大道东、文昌路北。法定代表人:黄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心怡,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宋洪新、单雪芳与被告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原告宋洪新、单雪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洪新、单雪芳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洪新、单雪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晓萍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