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冯惠全与黄根鹏、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惠全,黄根鹏,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冯惠全,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黄根鹏,住鹤山市。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根鹏。申请执行人冯惠全与被执行人黄根鹏、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根鹏、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冯惠全支付4878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已移送破产审查。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已移送破产审查,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7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