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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亮与被告成都中艺千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亮,成都中艺千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275号原告:程亮,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宇,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艺千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侯冰,职务不详。原告程亮诉被告成都中艺千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程亮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程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程亮负担。审判员  彭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