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图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广升达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图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广升达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5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图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村鸿运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道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广升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村林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翔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能,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峰,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东莞市图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广升达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图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就本案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批准。本院认为,东莞市图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图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图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辉芳审判员 谢佳阳审判员 殷莉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