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4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钟神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神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188号罪犯钟神吉,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畲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霞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神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神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钟神吉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神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神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钟神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