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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与杭州三瑞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杭州三瑞摩托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347号之一原告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黎阳。委托代理人陈泉、梁美艳,均是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三瑞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郭东园巷8号1808室。法定代表人傅佳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瑞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91.52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汝谋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冼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