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田文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田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6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永生,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田文英,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执行人田文英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故食药监)食行罚决(2015)3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在审查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8日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魏全良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荣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