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江荣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江荣,黄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554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魏中南,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江荣,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连玉,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江荣、黄连玉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江荣、黄连玉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4执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