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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曹明亮与平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亮,平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929号原告:曹明亮,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平校强,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曹明亮诉被告平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备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故原告曹明亮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可以在获取被告确切住址之后再行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军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呼紫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