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异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宏建,河南圣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27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负责人:王金娜,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洪魁、吕小标,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书利,总经理。被申请人:宋宏建,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河南圣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圣鼎商务6楼。法定代表人:宋宏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农业路支行)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书英申请追加宋宏建、河南圣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鼎置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招行农业路支行称: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与东风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东风建筑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东风建筑公司承诺分期偿还所欠本息。同日,被申请人宋宏建、圣鼎置业公司出具了执行保证书,承诺在东风建筑公司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无论东风建筑公司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有权通过法院申请追加二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现东风建筑公司在约定还款期限后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现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宋宏建、河南圣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审查中,申请人招行农业路支行向本院提交2016年11月9日与东风建筑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一份,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截至2016年9月15日,东风建筑公司尚欠甲方本金和利息、罚息、复息等共计10630248.53元。东风建筑公司承诺在2016年12月20日前偿还甲方5000000元整,在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全部剩余本息共计5630248.53元。2016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宋宏建、圣鼎置业公司作出执行保证书,承诺为东风建筑公对招行农业路支行的欠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东风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其与招行农业路支行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无论东风建筑公司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招行农业路支行有权申请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执行保证人名下财产以清偿东风建筑公司所欠债务。本院查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金民四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15年11月17日,河南省百川海实业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借款本金23150000.00元整,利息、复息、罚息共计1299675.55元整,本息等共计24449675.55元整;2015年11月17日之后的利息、复息、罚息等仍按照原协议计算。原告已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163919.00元整、保全费5000.00元整、律师费360941.00元整,上述共计529860.00元整;被告对上述两项费用向原告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于本协议签订后二日内(2015年11月21日前)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1300万元整,其中包含应一次性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63919.00元整(减半收取后为81959.5元)、保全费5000.00元整、律师费360941.00元整;被告于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2015年11月29日前)将其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上已经设定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或者查封等状态予以解除,使该房产处于无任何抵押或者查封的状态;被告在本协议签订后二十日内(2015年12月9日前)协助原告在该房产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设定抵押权,作为对原告剩余债权的担保,包括剩余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被告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本金、利息、复息、罚息一次性清偿完毕;被告清偿以上债务后,享有对河南省百川海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三、若被告有任一违约之处,则原告有权立即通过法院对剩余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并在原告对被告位于郑州市惠济区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办理了抵押权后有权对该房屋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163919元,减半收取为81959.5元,由被告承担。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该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宋宏建、河南圣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本案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申请人招行农业路支行请求追加宋宏建、河南圣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宋宏建、河南圣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宋宏建、河南圣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的义务范围为限。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王世海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