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与刘其恒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刘其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其恒,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执行的刑事审判庭与刘其恒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41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普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