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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与刘其恒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刘其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其恒,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执行的刑事审判庭与刘其恒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41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普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