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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李孟安诉常德市肿瘤医院、湖南金洋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安,常德市肿瘤医院,湖南金洋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李孟安,男。被执行人常德市肿瘤医院,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镇。法定代表人魏向学。被执行人湖南金洋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4号永宏佳园2栋105号。法定代表人戴传宝。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李孟安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8163元(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1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按月利率1.7%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12元(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4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2165元,合计1322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金洋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常德市肿瘤医院的银行账户存款1322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