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健康与孙兴中、孙立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健康,孙兴中,孙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财保40号申请人:李健康,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申请人:孙兴中,男,1977年1月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孙立艳,女,1977年5月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申请人李健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兴中所有的牡房权证爱民区字第306XXXX-B号,产籍号415-480-2/1-XXX-XXXXXX,建筑面积56.06平方米;及被申请人孙兴中、孙立艳共同共有的荣房权证石岛字第201301XX**号,建筑面积79.860平方米的两户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担保人姚淑珍以其所有的黑(2017)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01XXXX号,产籍号415-475-1/2-X-XXXXXX,建筑面积90.05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姚淑珍所有的黑(2017)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01XXXX号,产籍号415-475-1/2-X-XXXXXX,建筑面积90.05平方米房屋产籍,期限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案件申请费1593元,由李健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东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