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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盖鹏飞、闫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鹏飞,闫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盖鹏飞,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闫素娟,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申请执行人盖鹏飞与被执行人闫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9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车辆、工商、银行、证券和传统查询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实现债权为0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多次查询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闫素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晓晓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