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1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庆与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863号之一原告:刘庆,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辉,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继白,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世纪大道东、文昌路北。法定代表人:黄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心怡,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庆与被告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原告刘庆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晓萍代理审判员 施 佳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