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优而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优而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3055号原告:佛山市三水优而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3号百利达广场2座1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70238508W。法定代表人:周耀清,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起,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工业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9744323W。法定代表人:陈柏吉。原告佛山市三水优而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6267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28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存在定作业务关系。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13日期间,原告为被告定作各类饮用水水桶的桶贴、桶带,定作费用共计82676元。原告向被告交货后,被告仅支付款项2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定作款项62676元。被告在诉讼中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供的证据是原件或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能够反映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原告起诉主张的全部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定作物,被告亦对账确认欠原告定作款项82676元,则被告理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清偿余下定作款626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三水优而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定作款项62676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欠款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19元,由被告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