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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再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传明、秦信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传明,秦信忠,周少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再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传明,男,1976年5月29日��,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信忠,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成,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少友,男,196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再审申请人刘传明因与被申请人秦信忠、周少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豫15民申26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传明、被申请人秦信忠及其诉讼代理人尹国成、被申请人周少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传明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权。本案三位当事人的住址均在浉河区,平桥区法院无权管辖,应由浉河区法院管辖。2、一、二审判决案由定性错误。本案原一、二审均将案由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错误的,应当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有新的证据予以证实自己不是承包人,其他七人也不是申请人雇员,实际上是包含秦信忠与刘传明在内的八人共同承包此活,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秦信忠辩称:我承认八个人在一起干活,合同是刘传明一个人签的,不管是谁付,都应当给我的血汗钱。请求维持二审判决。周少友辩称:1、活是八个人共同承包,委托刘传明签的字;2、最后一次算账的时候有我和刘传明和另外两个班组,该奖奖,该罚罚,结款九万元是刘传明及秦信忠一起���我手里拿走的,经算帐,他们还多领1500元,现在也没给我。4、秦信忠告我没有理由,他没有欠条,合同也不是他签的名。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再审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原一审平桥区法院有无管辖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期间提出”。经查,原一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就平桥区法院有无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且积极应诉,应视为申请人认可平桥区法院有管辖权。申请人的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事实部分,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及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7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芦倩审判员  韩洋审判员  金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