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9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经国与孙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经国,孙洪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997-1号原告:王经国,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孙洪臣,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王经国与被告孙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经国与被告孙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审 判 长 张仕勇审 判 员 刘洪伟人民陪审员 秦世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