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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9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经国与孙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经国,孙洪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997-1号原告:王经国,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孙洪臣,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王经国与被告孙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经国与被告孙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审 判 长  张仕勇审 判 员  刘洪伟人民陪审员  秦世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