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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474号原告:吕某某,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东杰,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刘某某,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吕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