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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行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龙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龙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8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拉特前旗龙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强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贾振华,系镇长。上诉人乌拉特前旗龙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3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认为,本案被诉的《期限拆除通知书》是行政机关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由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桂枝审判员  王晓英审判员  张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