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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执5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大华与厉恒锋、张俊杰、赵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24执5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大华与被执行人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绩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俊杰没有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大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俊杰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俊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张俊杰,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浙江省人,住浙江省临安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