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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金平、杨太录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平,杨太录,刘玉山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6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金平,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刘吉海,男,汉族,1943年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太录,男,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山,男,汉族,1951年2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再审申请人王金平因与被申请人杨太录、刘玉山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杨太录主张拇指受伤的原因是捏造的,包括杨太录胞弟杨太玉在内的证人证言均证明杨太录不是在完成王金平的雇佣活动中受伤,不是因刘玉山的船漂动而挤伤,也不是乘船到滩涂开始作业时受伤。事实真相是其刚刚下船时不打招呼,擅自去了六七十米以外的另一个吸蚬子滩涂受的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的杨太录在医院的主诉受伤原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王金平为组织材料申请再审,才从刘玉山处发现《东港中信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对医院门诊的主诉原因也不知情。《东港中信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医院主诉原因的证据均未经质证,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四)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杨太录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原判决认定王金平承担雇主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查。首先,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以及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问题。王金平对雇佣杨太录吸蚬子这一基本事实并无异议,但主张杨太录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伤。从原审查明事实看,东港市中心医院就诊记录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表明,杨太录出海作业时拇指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尽管杨太录入院时主诉受伤原因与其起诉时诉状所述的受伤原因不一致,但根据渔船船长出庭作证的证言,杨太录受伤时距离渔船30米。因此,原判决认定杨太录受伤时虽不在王金平的船上,但是在王金平吸蚬子的作业海域,系为王金平出海作业而受伤,该项基本事实的认定有相应证据证明,亦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情形。王金平提供的证人证言,因相关人员没有出庭作证,原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王金平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关于原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以及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的问题。根据二审询问笔录的记载,王金平的代理律师已对东港市中心医院就诊的主诉原因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从王金平的上诉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看,其对一审判决认定杨太录为十级伤残并无异议。王金平主张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医院就诊记录未经质证,剥夺其辩论权利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三,关于原判决是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即是说,雇员即使超出授权范围,但其活动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仍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杨太录在受王金平雇佣期间出海作业时受伤,其受伤地点也在作业海域范围内,符合从事雇佣活动的特征。原判决据此认定杨太录为王金平出海作业而受伤,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王金平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王金平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金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红雨代理审判员  杨 蕾代理审判员  朱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梦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