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崔松松与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184执11号崔松松,男,1985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镇东平乐村永胜东胡同**号。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曹培根,该公司经理。崔松松与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据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3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