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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与昭平县广播电视台、农志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昭平县广播电视台,农志华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694号原告: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上岸村针竹湾。诉讼代表人: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系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被告:昭平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东宁北路****号。负责人:覃兴快,昭平县广播电视台台长。被告:农志华,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原告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昭平县广播电视台、农志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发强人民陪审员  梁泽荧人民陪审员  黄冰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