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洪一光、何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一光,何亮,揭超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洪一光,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证件号330821198701224575,祝衢江区被执行人:何亮,男,1988年3月2日出生,证件号330821198803024574,住衢江区。被执行人:揭超燕,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证件号362233198901153628,住衢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洪一光与被执行人何亮、揭超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子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